close

  紅網株洲11月26日訊(通訊員 郭雯)在戒毒所里接受教育後,決定痛改前非,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曾經的盜竊罪行。今日,湖南省株洲石峰區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以涉嫌盜竊罪提起公訴。
  “在戒毒所的這些日子,我受到了教育,想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我以前犯過錯應當受到處罰,以後我不會再犯了。”9月20日,劉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曾於2月20日在株洲市石峰區文化宮前盜竊助力車的犯罪事實。今年6月18日,劉某某被送到戒毒所,強制戒毒兩年。在戒毒期間,劉某某積極配合戒毒治療,接受教育改造,思想上發生了很大的轉變,決定痛改前非重新開始,遂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
  劉某某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原標題:戒毒所里“浪子回頭” 自首罪行改過自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u28hump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