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鐵柱)5歲的幼子在水坑玩耍時溺亡,幼童父母怒告水坑的使用人及管理人,要求二者承擔孩子死亡的全部責任。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作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未盡到監護責任,對孩子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未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承擔次要責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
  丁某和史某是外地來京人員。2011年5月份,史某離家出走,和丁某分居,二人的孩子小丁便跟隨丁某的父母生活。他們租住在朝陽區沙子營村,與租住地一牆之隔有一大片空地,空地內有一個水深數米的水坑。這片空地由圍牆和鐵柵欄圍著,形成一個院落。2013年,小丁和其他幾個孩子翻過圍牆,在已經結冰的水坑上玩耍,小丁不慎掉入冰窟窿里溺亡,年僅5歲。
  丁某和史某將該院落的使用人東郊農工商公司、管理人天倫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認為該院落的圍牆年久失修、鐵欄桿倒塌,但被告疏於管理,在圍牆及水坑周圍未設置警示標誌,也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導致了小丁死亡的嚴重後果,屬於共同侵權,要求被告賠償86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事發現場位於東郊農工商公司院內,四周有圍牆及鐵柵欄,且有保安人員巡邏,是非公共場所。事發時小丁年僅5歲,原告作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未盡到監護責任,對孩子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未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承擔次要責任。據此判決二被告賠償二原告8萬元。
  丁某和史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三中院。目前本案正在審理中。  (原標題:5歲幼童水坑溺亡 法院判父母擔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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